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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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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教司《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     来源:     点击:

青大校教字〔2017〕41号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教育部高教司《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方案》(教高司函〔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方案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方案

一、总体思路

分专业组织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同步完成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将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作为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的基本要求。

二、主要目标

推动卓越计划专业深入实施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卓越计划的精神和要求。

三、基本原则

1. 卓越计划专业应达到卓越计划通用标准的要求。

2. 卓越计划的实施工作评价分为基本要求和专门要求。基本要求即为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门要求是卓越计划不同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其他要求。

3. 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同步进行。在完成专业认证进校考察的同时,完成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

4. 专业认证工作保持相对独立。为满足《华盛顿协议》的要求,在认证各环节中均不考察卓越计划专门要求,保持认证工作的独立性。认证自评报告中不能阐述的卓越计划专门要求,在补充报告中体现。

5. 高教司正式委托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承担卓越计划专业实施情况评价工作。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应优先接受卓越计划专业的认证申请。

四、工作程序

1. 提出申请。卓越计划专业在满足专业认证申请要求,并且按卓越计划培养方案培养的第一届学生毕业后,提出接受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参与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的申请。如申请未被接受,可在下一年度再次提出申请。

2. 提交报告。卓越计划专业应同时提交专业认证自评报告和卓越计划实施情况补充报告。专业认证自评报告中需单独说明卓越计划专业培养方案对认证标准的达成情况。卓越计划实施情况补充报告中需对未能在专业认证自评报告中说明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 现场考察。现场考查的程序和时间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安排进行。现场考查过程中,要同时安排参与卓越计划的学生、教师、专业负责人参加访谈;要尽可能安排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进行现场考查。专业认证现场考察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完成卓越计划实施情况现场考察评价表,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结论现场考察报告同时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4. 评价结论。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将认证结论、卓越计划实施情况补充报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察报告、卓越计划实施情况现场考察表送卓越计划专家工作组。卓越计划专家工作组根据以上材料,确定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且达到“卓越计划”专门要求;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但未达到“卓越计划”专门要求;未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5. 结论公布。卓越计划专家工作组每年公布一次通过卓越计划专业实施工作评价的专业名单。

五、其他

1. 专业认证协会应有针对性地培训一批对卓越计划比较熟悉和了解的认证专家。

2. 对于已通过认证的卓越计划专业,如果有效期为3年,应在下一次申请认证时提出参加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的申请;如果有效期为6年,应在按卓越计划培养方案培养的第一届学生毕业后,提出参加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的申请,提交卓越计划实施情况补充报告。

3. 卓越计划实施工作评价未通过的专业,可在2年后再次提出参加实施工作评价的申请。